主頁 > 知識庫 > 商標顯著性與我國商標侵權救濟的完善(3)

商標顯著性與我國商標侵權救濟的完善(3)

熱門標簽:申請400電話需要座機 柳州外呼系統(tǒng)廠家 樂山地圖標注公司收費點 抖音怎么樣地圖標注 外呼系統(tǒng)對耳朵傷害 泰州聯(lián)通大數據新后臺外呼系統(tǒng) 聊城ai電銷機器人價格 外呼系統(tǒng)需要什么設備 地圖標注沒有顯示怎么辦
我國《商標法》第52條規(guī)定的使用型商標侵權行為中,對于“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除了應當明確采納混淆可能性作為判斷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外,還應當將該表述中的“商標”修改為“標識”,以囊括商標、商號、商品名稱、商品裝潢等可能導致混淆的情形。對于“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反向假冒行為,應當將“可能導致消費者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作為其中一個要件。
另外,反向假冒涉及對產品或服務提供者利益的保護與競爭者復制、模仿和使用他人產品之利益保護,需要協(xié)調好雙方的利益,尤其是在對他人產品進行改進或將他人產品作為自己產品的一部分時,應當謹慎地劃分侵權與否的界限。對于“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應當強調主觀上的故意。另外,應當將“在商業(yè)上使用”作為商標侵權的必要條件之一。
我國應當明確將混淆可能性作為商標侵權的主要類型。商標混淆可能性包括直接混淆和間接混淆。直接混淆又被稱為來源混淆,是指消費者對產品或服務的來源發(fā)生了混淆,即他們對該商品或服務的設計者、制造者、挑選者或供應者發(fā)生了混淆。間接混淆又被稱為聯(lián)系的可能性,是指消費者不會對產品或服務的來源發(fā)生混淆,但可能誤認為兩個經營者之間存在某種經濟上的聯(lián)系?;煜赡苄约劝ㄤN售混淆,也包括售前混淆(初始興趣混淆)和售后混淆。
我國《商標法》沒有采納反淡化理論,將來規(guī)定反淡化條款時,應當借鑒歐美的成功經驗,建議借鑒美國《聯(lián)邦反淡化法》的結構和框架,借鑒歐盟認定不正當利用在先商標的顯著特征或聲譽、認定弱化和丑化等方面的經驗。

標簽:大同 百色 西藏 淮南 宿州 崇左 潮州 廈門

巨人網絡通訊聲明:本文標題《商標顯著性與我國商標侵權救濟的完善(3)》,本文關鍵詞  商標,顯著,性,與,我國,侵權,;如發(fā)現(xiàn)本文內容存在版權問題,煩請?zhí)峁┫嚓P信息告之我們,我們將及時溝通與處理。本站內容系統(tǒng)采集于網絡,涉及言論、版權與本站無關。
  • 相關文章
  • 下面列出與本文章《商標顯著性與我國商標侵權救濟的完善(3)》相關的同類信息!
  • 本頁收集關于商標顯著性與我國商標侵權救濟的完善(3)的相關信息資訊供網民參考!
  •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