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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網絡侵犯著作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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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網絡侵犯著作權的問題近年來,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不斷發(fā)展與廣泛應用,各種商業(yè)網站如雨后春筍般大量發(fā)展起來,將他人作品搬上網絡,通過收費方式允許他人閱覽,下載從而賺取利潤的行為已越來越普遍,現(xiàn)實中導致類似“六作家訴北京在線式的侵犯著作權案”比比皆是。2001年12月,北京大學某教授在“中國數(shù)字圖書館”網站發(fā)現(xiàn)有自己的三部作品可以下載。教授以該數(shù)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侵犯了自己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數(shù)字圖書館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網站上該教授的作品,并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這類行為同樣以“營利為目的”,也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同時也可能造成了嚴重后果,特殊之處只是在于侵權行為的“涉網性”及侵犯權利的“涉網性”。行為的涉網性指行為人將他人作品公布在網絡上,而其他人也是通過登錄網站而獲取信息;權利的“涉網性”指侵犯的是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那么此類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侵犯著作權罪規(guī)定的行為中只有“復制”、“發(fā)行”、“出版”、“制作”、“出售”五種方式,沒有規(guī)定網絡傳播的方式,而傳統(tǒng)“復制”的內涵也不可將之包括進去。由于我國刑法“不涉網”,所以網絡侵犯著作權不構成犯罪。刑法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留下空白,是有歷史原因的。我國現(xiàn)行刑法是1997年修訂的,依據當時的情況,網絡在中國尚未充分普及,網絡上的中文內容寥寥可數(shù),在當時的社會環(huán)境下,立法者不可能考慮到網絡著作權的刑法保護問題。況且1990年的著作權法也沒有涉及網絡著作權問題,直到2001年修訂時才將著作權人的權利保護擴大到網絡傳播權。
在該法中,對作品、表演和錄音錄像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作出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任何人無權將他人的作品、表演和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這就是“信息網絡傳播權”。著作權法第47條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刑法第217條沒有明確規(guī)定通過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的情形。如何判定侵權人的“贏利目的”和“違法所得”?也需要進一步研究。刑法作為對權利的最后保護不可能先于著作權法而作出規(guī)定。當然,承認刑法的滯后性并不否認應該對涉網著作權進行刑法保護。這需要通過刑法修訂或頒布新的司法解釋予以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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