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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App 標志構(gòu)成商標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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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現(xiàn)代經(jīng)濟信息

作者:陳楚玲

可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App 標志一般會構(gòu)成商標性使用,最直觀的判斷方式是消費者看到一個App 標志時,可立即知悉該App 背后的提供者,或者透過該App 可獲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商標的功能在于向消費者傳達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信息,進而實現(xiàn)促進交易的目的,所以只要能夠在廠商和消費者之間傳遞商品或服務信息,并為消費者區(qū)別廠商提供識別作用的,則這種對商標的使用就屬于商標性使用。③App 標志作為一款App 的最主要識別部分,是消費者識別一款App 軟件的最直觀方式和首要途徑,因此具有顯著性的App標志顯然可以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構(gòu)成商標性使用。

關于如何判斷App 標志是否具有顯著性,其實無異于判斷一個標志是否具備顯著性以構(gòu)成商標。App 的名稱和圖形作為一種商業(yè)標志,具有區(qū)分同類性質(zhì)的App 的功能,通過不同的標志,便于消費者識別和下載使用。④當用戶看到名為“騰訊會議”“愛奇藝視頻”等App 時,會自然將相關App 與特定的商品或服務提供來源相聯(lián)系,顯然具有顯著性無疑,但是這往往限于較為知名的商品或服務提供商開發(fā)的App,用戶之所以一看到該App 標志就可識別其來源是因為其在這之前通過各種渠道已經(jīng)對該標志有事先的了解。 在實踐上更普遍的是,該App 標志既不具有識別性,也不是對功能、用途進行描述性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應結(jié)合App 的其他信息進行具體分析。若看到一個App 標志時,無法從其商標辨識其用途,更無法識別其來源時,需要結(jié)合其他信息要素來進行進一步的識別。例如,名為“陽光”的App,在蘋果手機的App Store 上搜索“陽光”,會發(fā)現(xiàn)以“陽光”作為App 標志的應用軟件有很多,大致有20 個,此時單從該標志無法識別該App 的功能或提供者,但在結(jié)合了其他信息要素如圖標、簡介、開發(fā)者信息、評論等后,可以得知名為“陽光”的App 有的為提供醫(yī)療咨詢服務、有的為提供網(wǎng)約車服務、有的為提供體育服務等等,各屬不同的提供者。因此,在判斷App 標志是否具有顯著性時,需要結(jié)合該App 除標志外的其他信息要素進行判斷,進而認定是否屬于商標性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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