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知識庫 > 注冊商標的轉讓與許可

注冊商標的轉讓與許可

熱門標簽:蕭縣騰訊地圖標注 金華自建外呼系統(tǒng) 云南外呼系統(tǒng)怎么安裝 永豐縣地圖標注店 ai電銷機器人加盟哪家好 奧維地圖標注的點怎樣刪除 生活中的地圖標注 沈陽人工電銷機器人加盟 電話機器人3 河北迅鴿
主要知識點

注冊商標的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條件和程序從一個主體轉移給另一主體的法律行為。它是行使、利用商標權的主要方式之一,同時也是轉移商標權的最主要形式。

1.注冊商標轉讓的原則

自由轉讓原則。商標可以和企業(yè)及其營業(yè)一起轉讓,也可以分別轉讓,受讓方必須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因為即使商標與商品分開轉讓,出處發(fā)生混淆,只要質量能得到保證,消費者的利益便不會受到損害。而且,能否保證商品質量,與必須和營業(yè)一起轉讓沒有必然聯(lián)系,完全由受讓人的努力程度來決定。因此,已無必要要求商標必須與營業(yè)一起轉讓。

2.注冊商標轉讓的條件

(1)受讓人必須符合商標注冊申請人的條件。

(2)商標注冊人對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并轉讓。聯(lián)合商標、防御商標必須和正商標同時轉讓。

(3)注冊商標所有人如果已經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轉讓注冊商標時應告知被許可人。如果涉及原使用許可合同中特殊義務的轉讓,應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

(4)受讓人必須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5)集體商標的性質決定了集體商標只能由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所屬成員使用,故集體商標不得轉讓或許可給非集體成員使用。

【案例】北京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訴北京二鍋頭酒業(yè)集團、北京二鍋頭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商標轉讓合同無效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1990年2月,國營北京大興酒廠獲準注冊了“醉流霞”商標。1998年6月,國營北京大興酒廠(改制后變更為北京二鍋頭酒業(yè)集團)與擬由酒廠廣大職工集資入股設立的醉流霞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暫定名)訂立協(xié)議,內容為“酒廠以北京二鍋頭酒業(yè)集團醉流霞牌的無形資產入股,酒廠永遠享有該酒系列產品10%的股權,酒廠干部職工以90%的股權、酒廠以10%的無形資產股權合力買斷大興酒廠(北京二鍋頭酒業(yè)集團)醉流霞酒的產權,酒廠今后不再使用醉流霞的注冊商標”。國營北京大興酒廠一方的簽字人為程某,所蓋印章為北京二鍋頭酒業(yè)集團;醉流霞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暫定名)一方的簽字人為張某,所蓋印章為1999年4月7日才正式成立的北京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1999年1月,國營北京大興酒廠第八屆職代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決議:“醉流霞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實行股份制,酒廠以‘醉流霞'的無形資產入股,酒廠始終占有10%的股份,今后不再使用‘醉流霞’的商標。”1999年4月7日,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其中張某等5人各出資9萬元,各享有18%的股權,北京二鍋頭酒業(yè)集團出資5萬元,享有10%的股權。1999年5月至2004年1月,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先后從國營北京大興酒廠、北京華興貿易公司、北京華興永豐商貿公司購進醉流霞酒進行銷售。

2001年6月,國營北京大興酒廠將“醉流霞”商標轉讓給了其改制后的北京二鍋頭酒業(yè)集團。2002年7月,國營北京大興酒廠(北京二鍋頭酒業(yè)集團)與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再次簽訂協(xié)議:“根據原協(xié)議,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已買斷“醉流霞”品牌所有權,酒廠擁有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10%的股權,醉流霞產品灌裝由酒廠負責。由于大興酒廠將改制,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一致同意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可遷至北京二鍋頭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產品灌裝由北京二鍋頭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負責。”2003年1月,北京二鍋頭酒業(yè)集團又將“醉流霞”商標轉讓給了北京二鍋頭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6月,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享有“醉流霞”商標的獨占使用權,并確認北京二鍋頭集團與北京二鍋頭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商標轉讓行為無效。

(二)本案涉及的知識點

1.與注冊商標的使用、轉讓無事實和法律上利害關系者無權主張注冊商標轉讓合同的無效。

2.注冊商標所有人獨占許可使用商標后,只要不涉及自身特殊義務的轉讓,可以轉讓注冊商標。

3.除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另有約定外,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

(三)與本案有關的現(xiàn)行法規(guī)

商標法第39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xù)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fā)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當事人的意見及其理由

本案原告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訴稱:北京二鍋頭酒業(yè)集團與北京二鍋頭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轉讓“醉流霞”商標協(xié)議的行為是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程某在完全知道前述商標使用協(xié)議的情況下,仍然代表北京二鍋頭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受讓“醉流霞”商標,具有明顯惡意,損害了我公司作為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北京二鍋頭酒業(yè)集團在“醉流霞”商標使用許可協(xié)議有效期內應保證擁有商標專用權,北京二鍋頭酒業(yè)集團轉讓“醉流霞”商標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合同義務。“醉流霞”商標系國有無形資產,未經評估,不得轉讓。請求法院判決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享有“醉流霞”注冊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確認“醉流霞”商標轉讓協(xié)議無效。

本案被告北京二鍋頭酒業(yè)集團辯稱:本案中的1998年協(xié)議、2002年協(xié)議應為無效協(xié)議。1998年協(xié)議的簽約主體不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且非合同的甲、乙雙方,兩份協(xié)議均是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個人策劃,不是簽約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兩份協(xié)議的簽訂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1998年協(xié)議和2002年協(xié)議根本沒有實際履行,兩份協(xié)議中也沒有商標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意思表示,請求駁回醉流霞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被告二鍋頭股份公司辯稱:1998年協(xié)議和2002年協(xié)議均為無效協(xié)議,且未實際履行,兩協(xié)議書不是“醉流霞”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合同,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不享有“醉流霞”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請求駁回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五)法院的判決結果及其理由

法院最終認為,1998年協(xié)議中指向的醉流霞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暫定名)與1999年4月7日正式成立的北京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在事實和法律上均非同一主體。雖然兩者的企業(yè)名稱中均含有“醉流霞”三個字,并且法定代表人均是張某,國營北京大興酒廠或北京二鍋頭酒業(yè)集團均占有10%的股份,但前者由國營北京大興酒廠廣大干部職工集資入股100萬元設立,后者則由張某等5人集資入股45萬元設立;在前者中,國營北京大興酒廠應以醉流霞酒的無形資產包括“醉流霞”商標入股,在后者中,則由北京二鍋頭酒業(yè)集團實際出資5萬元入股。如果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認為兩者確為同一主體,則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另外,1998年協(xié)議簽訂的目的在于設立醉流霞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暫定名),但實際上該公司并未成立,1998年協(xié)議亦未履行。雖然協(xié)議上蓋有1999年4月7日才成立的“北京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的印章,但“北京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并非1998年協(xié)議的當事人,該協(xié)議對于“北京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2002年協(xié)議是1998年協(xié)議的補充,由于1998年協(xié)議未實際履行,2002年協(xié)議同樣沒有履行,且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依據1998年協(xié)議和2002年協(xié)議主張享有“醉流霞”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并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對其主張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為,1998年協(xié)議中指向的醉流霞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與本案中的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系同一主體,并進而認定依據1998年協(xié)議和2002年協(xié)議,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擁有“醉流霞”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顯系錯誤,本院予以糾正。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與“醉流霞”商標的使用、轉讓并無事實和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無權就?“醉流霞”商標的轉讓提出異議,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關于確認“醉流霞”商標轉讓協(xié)議無效的請求,亦不予支持。遂依法判決駁回北京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六)評述

本案主要涉及商標轉讓條件、效力的認定以及如何調整商標轉讓與商標許可使用相銜接的法律問題。在分析這些問題之前,有必要首先回顧一下商標轉讓涉及的一系列基本理論問題,以便對本案所涉法律問題的背景有一個更為全面的認識。

1 .商標轉讓的原因及途徑

商標法長期以來給人的印象就是“一部確認商標權、保護商標權的法律”o至于商標權作為一項無形財產權究竟應該如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交換、流轉、保值乃至增值,法學界一直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很多人似乎覺得這應是經濟學界關注的課題,也有人認為這一部分內容由傳統(tǒng)的合同法加以規(guī)范和調整可能更加妥當,由此,與商標權有關的合同制度開始游離于商標法,以至出現(xiàn)了這樣一種態(tài)勢:商標法并不以商標權的利用制度為自己的主業(yè),即便鮮有涉及,也屬蜻蜓點水;民法或合同法則因其在社會經濟流通領域的統(tǒng)率性法律地位很難無微不至地照顧到獨具特質的商標權,所以即便是一些經典的著作,也只能就商標權轉讓合同或者商標權許可使用合同的個別典型形式作淺層次的原理套用;至于近年來出現(xiàn)的一些關于知識產權許可的譯著和涉及知識產權流轉現(xiàn)象的專著,則大多屬于經濟學范疇的作品,未能從法學的角度展開更多的符合公平和正義價值取向的思考。

其實,商標權的利用制度尤其是商標轉讓制度豈止是商標法的應然內容,從“激勵論”的哲學基礎出發(fā),它應是商標法的核心內容。也就是說,商標權只有能夠付諸流轉才能真正體現(xiàn)出它的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財產屬性,也只有這樣才能更加激發(fā)起商家不斷培育商標的激情,堅定其樂此不疲使用商標并借此獲利的決心。因此,無論是商標法學還是商標法的實踐,都應當以商標權的轉讓、許可使用乃至擔保制度為其關注的主要方向,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使商標法進入“動感地帶”。

商標轉讓的途徑有二:一是事非得已的轉讓,既包括自然人死亡后的繼承轉讓,也包括法人終止后的繼受轉讓;二是事出有因的合同轉讓。在商標合同轉讓的發(fā)展進程中,經歷了由“連同轉讓”向“自由轉讓”的變化歷程。所謂“連同轉讓”,是指商標必須連同企業(yè)或企業(yè)信譽一起轉讓,這是為了避免商標識別功能的弱化,最大可能地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一種有效舉措。然而,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商標權的重心已由以表示商品出處的作用為中心的人格權變?yōu)橐员WC質量作用為中心的財產權,早期商標權里的人格屬性逐步淡化以至于消失殆盡。這也就是說:原來法律是從表示商品出處的作用為中心來考慮商標,讓商標與營業(yè)保持密切關系,以此保證商品的同一性;但隨著社會生產能力、水平和規(guī)模的不斷提高和擴大,商標受讓人完全有能力可以保證商品的質量和特點相同,這樣消費者的利益便不會受到損害,它們對商品的實際生產者是誰也就不大關心了。由此,商標權開始了可以自由轉讓的歷史新篇章。

至于商標轉讓事出何因?倒是一言難盡。這里既有市場營銷的策略和需要,也有市場競爭的結局和后果;既有資本運作控制市場、謀求利益最大化的刻意追求,也有產業(yè)轉型盤活資產、盡量減少損失的不得已而為之;不一而足??偠灾?,都是資產運作的正常舉動。

2.商標轉讓合同無效的司法判定

商標轉讓合同的效力是商標轉讓法律問題的核心所在。法院對它的判定首先需要遵從合同法關于無效合同的判定標準和原則,除此以外,還需要特別關注商標的無形屬性對于商標轉讓合同的無效會不會起到特殊的作用。在這里我們姑且不論本案一、二審法院關于北京二鍋頭酒業(yè)集團與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效力不同認定的是與非,需要我們加以關注和研究的是:即便是認定了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在北京二鍋頭酒業(yè)集團與北京二鍋頭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轉讓合同之前享有合法有效的商標獨占許可使用權,那么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能否主張形成于其獨占許可使用之后的商標轉讓合同無效呢?而這恰是由商標的無形屬性所帶來的所謂的特殊問題。眾所周知,正是由于商標的無形性,決定了商標可以在同一時空為不同的人所使用,這便是商標使用中最常見的許可使用形式。但是,許可使用權并不是一項完整意義上的物權,充其量,它不過是完整商標權的一分子,是一項他物權。也就是說,許可使用權生來并不具有制約商標本權的力量,它并不能夠決定商標權要不要轉讓,可不可以轉讓以及何時轉讓。除非在許可使用合同中商標權人已明確向被許可人放棄了這一權利。即便如此,那還要看商標的受讓人是否明知或應知這一約定,如果受讓人確實是善意的;那么在后的轉讓合同依然有效,只不過由出讓人向商標的被許可使用人承擔事先約定的違約責任罷了。假如雙方沒有關于違約金的約定,則要讓商標出讓人賠償被許可人多少損失還是一個很難認定的棘手問題。因為,商標的轉讓除非有許可使用合同的特殊限制,一般情況下并不妨礙許可使用的繼續(xù),所以損失根本無從談起。綜上所述,在先的商標許可使用甚至是獨占許可使用一般是影響不到商標轉讓合同的效力的,除非是在商標權人有意規(guī)避了自己本應在許可使用合同中承擔的特殊義務,或者是把這些特殊義務轉嫁給了受讓人,而受讓人實際又在難以承受的情形之下,商標獨占許可使用人才可以站出來主張商標轉讓無效。這里所說的特殊義務倒未必一定是與原商標權人密切聯(lián)系的帶有人身屬性的義務,在一些非單純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如混雜于商品回購合同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中,它也有可能表現(xiàn)為合同約定的一般金錢債務。對照本案的情況,原告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雖以被告北京二鍋頭酒業(yè)集團明知已與其訂立并實際履行商標獨占許可使用合同在先仍違反合同義務與北京二鍋頭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商標轉讓合同,損害其商標使用權益為由,主張商標轉讓合同無效。但是醉流霞商貿有限公司在整個法院審理中并沒有能夠舉證北京二鍋頭酒業(yè)集團到底有何種不可轉讓的特殊義務被規(guī)避,更不必說二審法院壓根就否認了其與許可使用合同的關聯(lián)性,認為所謂1998年協(xié)議和2002年協(xié)議實際并未履行,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由此,醉流霞公司試圖從獨占許可入手否認商標轉讓的訴訟意圖從合同的關聯(lián)性這一普通法理上被徹底否定。

3.商標轉讓與商標許可使用的銜接

商標轉讓合同與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銜接普遍存在于這樣一種情形:那就是先有許可使用合同,而后出現(xiàn)了轉讓合同。因為,先轉讓后許可,就等于是沒轉讓前的一般的許可使用一樣,沒有什么特殊的地方。除非是轉讓后被許可的還是原來的出讓人,要么就是轉讓前有許可使用,轉讓后再次許可使用,前后兩次許可使用因轉讓而發(fā)生了合同沖突。對于第一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已有明文規(guī)定,即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第二種轉讓后許可原出讓人使用的情形,法律關系的界限劃分應該是比較清楚的,如前所述,一般是不會出現(xiàn)多少矛盾的;問題較多的極可能是第三種情形,即轉讓前后兩次許可使用合同之間的沖突如何衡平?對此,法律和司法解釋目前都沒有規(guī)定,我們的意見是:應當本著前合同優(yōu)于后合同的原則來處理這一合同銜接的法律問題。即凡是前合同中被許可使用人應當享有的權益,商標的受讓人作為繼受的合同相對人應當繼續(xù)予以維護和尊承。它只能在前許可使用合同留下的空白處繼續(xù)行使自己作為新一代商標權人的權利,否則就是越權行事。商標的受讓人(即后許可使用合同的許可人)與后許可使用合同的被許可人都有義務在與前許可使用合同交叉或重疊的部分和空間停止侵權,后許可使用合同的被許可人還應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與許可人共同賠償前被許可人的經濟損失。

(七)對本案的思考

在先的許可使用(尤其是獨占許可使用)能否阻止注冊商標的轉讓?被許可人就注冊商標的轉讓有無優(yōu)先受讓權?如何正確理解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在先時,轉讓注冊商標所涉及的“許可人義務的轉讓”?


標簽:宜賓 仙桃 日喀則 七臺河 紅河 韶關 漢中 玉溪

巨人網絡通訊聲明:本文標題《注冊商標的轉讓與許可》,本文關鍵詞  注冊,商,標的,轉,讓與,許可,;如發(fā)現(xiàn)本文內容存在版權問題,煩請?zhí)峁┫嚓P信息告之我們,我們將及時溝通與處理。本站內容系統(tǒng)采集于網絡,涉及言論、版權與本站無關。
  • 相關文章
  • 下面列出與本文章《注冊商標的轉讓與許可》相關的同類信息!
  • 本頁收集關于注冊商標的轉讓與許可的相關信息資訊供網民參考!
  • 推薦文章